Google ​供​應​商行​為​準​則

1​. ​簡介

Google ​致力​於​確保​所​有​員工​受到​尊重、​營造​安全​健康​的​工作​環境,​而且​業務​營運​負​起​環保​責任​並​恪守​倫理​道德。​Google ​希望​供​應商、​廠商、​人力​派遣​合作​夥伴、​承包商、​分包商​和​次​級​供​應​商 ​(簡稱​「供​應商」​)​ ​也​遵守​與​我們​相同​的​標準,​並​在​本​供​應​商行​為​準​則​ ​(簡稱​「準則」​)​ ​中,​說明​對於​業務​夥伴​公司​營運​方式​的​規定。​這些​規定​源自​並​遵守​國際​公認​標準​和​架構 ​(包括​《​聯合國​工商​企業​與​人權​指導​原則​》)。​本準​則​適用​於​向​ Alphabet、​Google ​及​其子​公司​ ​(簡稱​「Google」​)​ ​提供​商品​和​服務​的​所有​供​應商。

供​應商​應​實行​計畫​並​監督​計畫​實施,​以確保​符合​本​準​則​的​規定,​即使​本​準​則​規定​比​適用​法律​規定​更​嚴格​也​應​如此。​供​應商​也​須​要求​參與​營運​和​供​應​鏈​中​的​供應​廠商、​廠商​和​承包商​遵守​本​準​則。

1.1 ​遵守​基本​義務。​除​本​準​則​所述​責​任​外,​供​應商​還​必須​遵守​所有​適用​法律,​包括​但​不限於​移民​和​勞工法、​法規、​與​環境、​健康​和​安全​相關​的​法律、​貿易​和​制裁法規​和​指令​及​規範。​供應商​也​必須​履行​與​我們​所​簽訂​合​約​中​的​所有​義務。​如果​供​應商​使用​我們​的​資源​或​設施,​還​必須​遵守​所有​適用​的​政策​和​規定。

1.2 ​資訊​調閱​要求、​揭露​及​留存​文件​和​記錄。​ ​供​應商​必須​配合​我們​提出​的​任何​資訊​調閱​或​稽核​要求,​證明​其確實​遵守​本​準​則,​並​及​時​準確​揭露​要求​的​資訊。​我們​可能​就​以下​方面​提出​資訊​調閱​或​稽核​要求:​本​準​則​所​涵蓋​的​主題​;向​ Google ​提供​商品​或​服務​的​相關​實體​之​聘僱​方式​;​供​應商​商業​活動、​組織​結構、​財務​狀況​和​績效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根據​適用​法律、​法規​要求​和​本​準​則​編寫​文件​和​建立​記錄,​並​加以​維護。​供應商​也​必須​採取​適當​保密​措施​以​保護​隱​私權。​不得​偽造​記錄、​拒絕​揭露​或​者​提供​不實​的​供應​鏈​狀況​或​實務​做法​資訊,​這些​行為​可能​會​導致​供​應商​與​ Google ​之間​的​業務​關係​終止。

1.3 ​認證。​供應​商應​在​適用​情況​下,​請信譽​良好​的​第三​方​為​材料、​製造​流程​和​產品​等​進行​認證。​如果​ Google ​要求​提供額​外認​證 ​(例如​ ISO 500​01、​14​00​1 ​或​ 45001),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盡合理​努力,​在​適當​時間​內​取得​相關​認證。

1.4​ 問​責制。​我們​期望​與​供應​商​合作​改善​工作​環境,​但​如​有​任何​供​應商​未​履行​本​準​則​所述​責任,​我們​可能​會​暫停​或​終止​與​該​供​應商​的​合作​關係。

2​. ​公平​的​勞工​待遇​和​人權

Google ​希望​供​應​商​遵從​與​我們​相同​的​標準,​致力​於​維護​員工​人權、​尊​重​員工,​並​營造​沒有​騷擾、​歧視​和​報復​的​工作​場所。​這​適用​於​所有​員工,​包括​臨​時​員工、​移工、​工讀生、​約​聘​員工、​直接​雇員。​因此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妥善​管理旗​下​員工,​以​達成​下​列​目標:

2.1 ​就業​自由,​杜絕​現代​奴役。​供​應商​一律​不得​僱用​受​脅迫​的​勞工、​奴工​或​質押​勞工​或​允許此​類​情況,​也​不得​從​事構成 ​Google反現代​奴​役​政策中定義​的​現代​奴​役行為。​所有​工作 ​(包括​加班)​ 必須​出於​自願。​所有​員工​皆​有​權​隨時​終止​僱傭​關係,​而且​只要​有​提供​合理​通知,​便不會​因此​面臨金錢​方面​的​懲戒​或​處罰,​這​一​點應​在​員工​合約​中​註明。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以​不​合理​的​方式​限制​員工​進出​由​供應商​控管​的​設施​或​工作​場所,​或限制​員工​在​這些​場所​內​自由​移動。

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以​行政​作業​為​由,​將​員工​身​分證、​移居許​可證​或​工作​許​可​證​保留​超出必要​範圍​的​時間。​供​應​商可​在​員工​住宿​設施​提供​單獨​的​可上​鎖置物​空間,​以​供​員工​存放​上述​證件​和​個人​物品,​但​未​經​法律​允許,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使用​交由​員工​使用​的​置物​空間。

供​應商​必須​保留​所有​員工​ ​(包括​移工)​ ​的​最​新​記錄。​員工​記錄​必須​記載​基本​合​約​條款、​聘僱​開始​和​結束​日期、​員工​年齡​和​任何​費用​的​支付​情況。

根據​責任​商業​聯盟​對​費用​的​定義,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以​聘僱​員工為​條件,​要求​支付​招募​費用​或​其他​費用 ​(無論​是​直接​或​透過​第三方)​;如​有​任何​員工​支付​這​類​費用,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撥​還​該​款​項​並​保留​付款​證明。​如果​聘僱非​工作​所​在​地​國家​/​地區​公民​的​外籍​員工,​且​這些​受​聘​員工​出於​為​供​應商​工作​的​特定​需要,​從​居住​國家​/​地區​移居​至​另​一​個​國家​/​地區,​供​應商​需要​在​聘僱期​結束​時​支付​來回​的​交通​費用。​這​項​規定​不​適用​於​具有​永久​居​留權​的​員工​和​受​委託​的​專業​員工1

在​聘僱​過程​中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為​每​位​員工​提供​一份​書面​聘僱​協議,​該​協議​應​以​員工​能​理解​的​語言​撰寫,​並​說明​該​員工​適用​的​聘僱​條款,​包括​工作​性質、​薪資​和​工作​時間。​供​應​商應​在​外籍​移工離開​原本​所​在​的​國家​/​地區​前​提供​書面​聘僱​協議。​員工​到​達​工作​所​在​地​國家​/​地區​後,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更換​或​變更​聘僱​協議,​但​若​是​為了​遵守​當地​法律​或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同​等​或​更好​的​條件,​則​不​在​此限。

2.​2 年​輕​員工​與​實習生。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僱用​童工。​「童工」​係​指​任何​未​滿 1​5​ ​歲、​未達到​完成​義務​教育​年齡,​或​是​未​達到​所​在​國家​/​地區​最​低​就業​年​齡 ​(以上述​三​者​中最​高年​齡​規定​為準)​ 者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採取​適當機制來確​認​員工​年齡。​如果​發現​童工,​必須​採取​補救​措施。

未​滿 1​8​ ​歲​的​員工​ ​(簡稱​「年​輕​員工」​)​ ​不得​從​事​任何​可能​危害​其​健康​或​人​身​安全​的​工作,​包括​夜班​和​加班。​供​應商​可​採行​正​當合法、​管理​健全​的​學徒​培訓​計畫 ​(例如​相關​研究​領域​的​學生​實習​計畫)​;前​提是​供應​商​須​保留​學生​記錄、​執行​嚴格​的​教育​合作​夥伴​盡職​調查,​並​根據​適用​法律​和​法規保護​學生​權利。​若​當地​法律​沒有​相關​規定,​則​供​應商​支付​給工讀生、​實習生​和​學徒​的​薪資​不得​低於​其他​工作​內容​類似​的​基層​員工。

2.3 ​薪資​與​福利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依法​及​時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薪資​和​福利,​並​應​遵守​當地​法律,​以​高於​平日​每​小​時​工​資額​的​費率​支付​加班費。​若​當地​法律​允許,​則​在​有​以下​情形​時​可​依例外​情況​處理:​(i)​ ​員工​適用​允許​有​例外​情況​的​團體​協約,​或 ​(ii)​ ​員工​為​專業​員工​2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確保​為​從事​相同​或​類似​價值​工作​的​所有​員工​支付​相同​薪資。​此外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及​時​提供易於​理解​的​薪資單​或​同等​文件,​向​員工​說明​薪酬​依據。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以​剋扣​薪資​做​為​紀律​處分​的​手段。

2.4 ​工作​時間。​每​週​工作​時數​不得​超過​ 6​0​ ​小時 ​(包括​加班​時數)​ ​或​當地​法律​規定​時數​上​限 ​(以​較少​者​為準)。​若​當地​法律​允許,​則​在​有​以下​情形​時​可​依例外​情況​處理:​(i)​ ​員工​適用​允許​有​例外​情況​的​團體​協約,​或 ​(ii)​ ​員工​為​專業​員工​3,​或 ​(iii)​ 遇到​無法​預測​的​緊急​事件​或​異常​情況,​而​有​工作​之​需要。​此外,​員工​每​七​天​至少​應​有​一天​休假日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法律​要求​的​休息​時間​或​合理​的​休息​時間。

2.​5 ​公平​待遇​與​零歧視。​供​應商​不​得容​許​任何​形式​的​非人​道​待遇,​也​不得​威脅​以​此​類​方式​對​待​員工,​包括​暴力、​騷擾、​虐待、​體罰、​身體​或​精神​脅迫、​霸凌​或​公開​羞​辱行為。

供​應商​應​營造平等​的​工作​環境,​並​提供​身心​障礙、​宗教​或​懷孕​方面​的​合理​幫助。​例如,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在​篩選、​招聘​或​僱用​期間​ ​(包括​涉及​薪資、​晉升、​獎勵​和​培訓​機會​時),​以​種族、​膚色、​年齡、​生理​性別、​社會​性別、​性別​認同、​性別​表達、​移民​身分、​性傾向、​婚姻​狀態、​族裔、​國籍、​社會​階層、​身心​障礙、​遺傳​基因、​醫療​狀況、​懷孕、​宗教、​政治​立場、​工會​身分、​服役​狀態、​身體​藝術、​犯罪​記錄​或​其他​任何​受​法律​保護​的​狀態​為​由​歧視​員工​或求​職者。​此外,​供應商​也​不得​要求​員工​或求​職者​接受​非法​的​醫療​檢測,​包括​帶​有​歧視性​目的​的​懷孕​檢測​或​身體​檢查。

2.6 多​元​包容。​我們​鼓勵​供​應商​制定​政策​並​採取​行動,​以​在​工作​場​所​識別、​評估​並​營造​多​元​包容​的​文化。

2.7​ 結社​與​集體​協商​自由。​員工​可​根據​當地​法律​自由結社、​集體​協商​以及​組成​工會​和​加入​所​選​工會。​如果​當地​法律​限制​自由​結社​和​集體​協商,​員工​可​選出​一人​加入​或​自行​加入​其他​合法​的​員工​代表​組織。

2.​8​ ​保安​人員。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利用​私人​保全​或​公家​機關​的​保安​人員,​從事限制結社​自由​或導致​出現​酷刑、​非​人​道​對待、​貶低​他​人​或​人身​傷害​等​在​當地​法律​中屬於​非法​利用​此​類​人力​的​行為。

1責任​商業​聯盟對​費用​的​定義​中​所界​定
2責任​商業​聯盟對​費用​的​定義​中​所界​定
3責任​商業​聯盟對​費用​的​定義​中​所界​定

3. ​健康​與​安全

Google ​希望​供​應商​打造​健康​安全​的​工作​環境。​供應商應​努力​保護​員工​免​受​危害,​並​在​整​個​營運​過程​中​實施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措施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在​業務​流程​中落實​下列​規定:

3.1 遵守​職業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法律​和​法規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遵守​所有​適用​的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法律​和​法規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識別、​評估​及​減輕​可能​危害​員工​的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的​因素,​包括​化學、​生物、​物理​和​人體​工學風險​因​素、​電力​和​其他​能源、​火、​車輛、​摔落​風險​和​體力​勞動​工作。​緩解​措施​可能​包括​消除​危害、​更​改​流程​或​材料、​透過​適當​設計​控管​風險、​實施​工程​與​行政​管制​措施、​執行​預防性​維護​和​安全​工作​程序,​以及​持續​提供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指導​和​培訓。

如果​上述​措施​無法​有效​減輕​這​類​危害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向​員工​提供​免費​的​適當​個人​防護​裝備、​指導​員工​使用​裝備​時機​與​正確​使用​方式​的​培訓,​以及​這些​危害​所​帶來​潛​在​風險​的​相關​資訊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識別​對​孕婦​或​哺乳期​婦​女​有​風險​的​工作​環境,​並​採取​合理​措施​消除​或​減輕​風險,​同時​告知​任何​潛​在​危害​並​提供​合理​幫助。

3.2 ​職業​傷害​與​疾病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制定​程序來​預防、​管理、​追蹤、​記錄​及​回報​職業​傷害​與​疾病,​包括​鼓勵​員工​回報​相關​案例而​不用​擔心​受到​紀律​處​分​或​懲戒。​供應商​應​分類、​記錄​和​調查​職業​傷害​與​疾病​案​例,​並​提供​醫療​協助,​同時​執行​修正​措施,​以​避免​造成​危害​的​根本​原因,​並​協助​員工​返回​工作​崗位。​此外,​也​應​追蹤​職業​傷害​和​/​或疾​病​導致​的​缺勤​時間​和​天數。

3.3 ​應​急​準備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識別​可能​的​緊急​情況​並​做​好​準備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在​必要​時​實施​緊急​計畫、​提供​緊急​應​變​人員​的​聯絡​資訊,​以及​針對​相關​應​急程序 ​(包括​緊急​情況​回報、​員工​通知​及​疏散、​演練、​火警​偵測​和​滅火​設備、​逃生​設施​以及​復原​計畫)​ 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指示。​每​年​必須​執行​至少​一​次​緊急​計畫​演練,​或​依​照​當地​法律​規定​的​頻率​執行 ​(以較​嚴格​者​為準)。

3.​4 機​具​防護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定期​評估​機具​對​員工​的​安全​危害,​並​在​適當​情況​下​提供​經妥善​維護​的​機具​控制​裝置 ​(例如​物理​防護​裝置、​互鎖​裝置、​停止​裝置​等)。

3.​5 ​公共​衛生​與​食宿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乾淨​的​洗手間​設施、​飲用​水,​以及​衛生​的​食物​製備、​儲藏​及​用餐​設施。​假如​供​應商​為​員工​提供​宿舍​或​住宿​設施,​這​類​設施​應​保持​乾淨​安全,​並​設置​適當​的​私人​空間、​合理​的​出入口、​緊急​出口、​暖氣、​通風​設備​及​充足​的​照明,​同時​供​應​盥​洗用​熱水。

3.6 留存​文件​和​記錄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根據​適用​的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法規​和​業界​最佳​做法,​保留​與​必要​培訓、​風險​評估、​危害​分析、​安全​資料表​及​通知​或​違規事​項​相關​的​充足​記錄。​供​應商​也​必須​視​業務​情況​保留​文件,​當中​應​記載​防止​職業​傷害​和​疾病​的​健康​與​安全​管理​系統​和​/​或​計畫​及​緊急​行動​計畫。​此外,​還​必須​保留​工作​相關​事故​和​傷害​記錄,​包括​職業疾病​和​傷害​總數、​傷害​比率、​職業​傷害​和​/​或疾​病​導致​的​缺勤​天數。​請務必​在​ Google ​提出​要求​時​提供​此​類​資訊。

4. ​環境​保護

Google ​瞭解,​在​生產​世界​級​產品​的​過程​中,​我們​也​肩負​環境​保護​的​重責​大任。​針對​製造​和​施​工作業,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致力​打造​再生​流程,​並​盡​可能​降​低​營運​活動​對​當地​社區、​環境​和​自然​資源​造成​的​負面​影響,​同時​保障​社區​的​健康​與​安全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在​業務​流程​中落實​下列​規定:

4.1 ​環境​許可證​與​通報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取得​並​保留​所有​必要​的​許可​證、​核准​文件​和​登記​文件,​並​遵守​相關​操作​和​通報​規定。

4.2 ​汙染​防治​與​節約​資源。​供​應商​將​採取​措施,​例如​採用​汙染​控制​設備、​調整​生產、​維護​及​運作​流程​或​使用​其他​方法,​減少​或​避免​排放​汙染物、​製造​廢棄物​和​噪音​汙染,​以​減輕​對​環境​或​人​類​造成​的​負面​影響 ​(包括​土地​退化)。​此外,​供應商​也​必須​做出​行動,​透過​調整​生產、​維護​及​運作​流程、​材料​替代、​回收​或​重複​使用、​環境​保育、​水​資源​或​廢棄物​循​環​利用​或​其他​方法,​減少​消耗​的​自然​資源,​包括​水​資源、​化石​燃料、​原料、​礦產​資源​和​原始林​資源。

4.3 ​有害​與​管制​物質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識別​對​人類​和​環境​有害​的​化學​物質、​廢棄物​及​其他​物質,​並​標記​及​管理​使用​方式,​確保​這些​物質​的​處理、​運輸、​使用、​存放、​回收​或​重複​使用​及​處置​均​符合​安全​標準。​為了​避免​有害​物質​的​任何​潛在​影響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識別、​監控、​控管、​處理​及​減少​在​營運​過程​中​排放​的​有害​廢氣、​廢水​和​產生​的​廢棄物。​此外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遵守​ Google ​的​管制​物質​製造​規範​中對​特定​物質​的​使用​規定,​包括​回收​和​處置​這​類​物質​的​標籤​要求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設法​減少​或​避免​產生​有害​廢​棄物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依照​適用​法規​的​規定​管理​有害​廢棄物,​而且​必須​使用​許可​設施​處置,​包括​但​不限於​避免​非法​排放​或​洩漏物​進入​雨水渠道​系統​或​土壤。​此外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追蹤​並​記錄​有害​廢棄物​資料。

4.4​ 水​資源​與​非​有害廢棄物​控管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制定​並​實施​水​資源​管理​計畫,​以​記錄、​監控​水​資源​及​其​使用​和​排放​並​歸納特性​;​尋求​機會​保護​水​資源​;​以及​控管​汙染​途徑。​此外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設法​減少​或​避免​產生​各​種​類型​的​廢棄物。​如果​無法​避免​產生​廢棄物,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遵守​適用​的​法律​和​法規,​以​安全且​對​環境​負責​的​方式​控管​所有​廢棄物,​包括​但​不限於​避免​非法​排放​或​洩漏物​進入​雨水渠道​系統​或​土壤,​以及​在​排放​或​處置​營運​過程、​工業​程序​與​衛生​設施​所​產生​的​廢水​和​固體​廢棄​物前,​按照​規定​對​這些​廢棄物​進行​處理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追蹤​並​記錄​水​資源​消耗、​廢水​排放、​水中​汙染物​排放​情況​及​非​有害廢棄物​資料。

4.5 ​能​源​消耗​和​溫室​氣體​排放。​在​各​個​營運​環節​中,​供應商​都​必須​設法​提高​能源​使用​效率,​並​減少​能​源​消​耗量​和​溫室​氣體 ​(簡稱​「GHG」​)​ 排​放量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制定​ G​HG ​減排​目標​並​公布​進度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追蹤、​記錄​和​公布​能源​消​耗量、​範圍​ 1、​範圍​ ​2 ​及​範圍​ ​3 ​中​重要​類別​的​ G​HG ​排​放量。​供應商應​致力​於​逐年​增加​潔淨​能​源購​買量,​以​用於​ Google ​產品​生產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每​年​提供​購買​潔​淨​能源​及​分配​專門用​於​ Google ​的​潔淨​能源​之​證明。​最後,​供​應商​應​盡​可能​承諾​在​ 2​03​0​ 年​之​前​實現​以​ 100%​ 潔​淨​能源為​ Google ​提供​產品​和​服務​的​目標。

4.6 留存​文件​和​記錄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根據​適用​的​環境​法規​和​業界​最佳​做法,​保留​與​必要​培訓、​風險​評估、​許可​及​通知​或​違規事​項​相關​的​充足​記錄。​此外,​也​必須​視​業務​情況​保留方法​管理​文件,​當中​應​記載​有害​物質/​廢棄物​計畫​及​環境​影響​計畫。

5.​ 道德​規範

Google ​希望​供​應​商​遵守​最​高道德​標準。​供應商​應​設法​制定​清楚​的​政策、​流程​和​培訓​計畫,​並​上行​下效,​營造​恪守商業​行為​道德​的​企業​文化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在​業務​營運​中​落實​下​列​誠信​規定:

5.1 ​誠信​經營。​供​應商​與​ Google ​合作​時​必須​避免​任何​利益​衝突​的​跡象;​如果​供​應​商​得知,​任何​與​ Google​ ​員工​有​財務​往來、​親屬​關係​或​親近​關係​者會​參與​供應​商​選擇、​管理​及​與​ Google ​的​合作​關係,​應​當立​即​告知 Google。​如果​供​應​商​向​ Google​ ​員工​提供​業務​招待,​必須​恪守​低​頻率、​低價值​的​原則。​此外,​供​應商​還​必須​將​所有​業務​往​來​清楚​記載於​帳簿​和​商業​記錄​中。

供​應商​不得​進行​或​接受​任何​形式​的​賄賂、​貪汙、​勒索​或​盜用​公款​行為。​供​應商​在​為​ Google ​工作​或​代表​ ​Google ​工作​時,​不得​以​直接​或​間接​的​方式​支付​違法​款​項,​也​不得​提供​政治​活動​資金​或​政治​獻金。​供​應商​還​必須​實施​並​持續​落實​監控、​記錄​和​執行​措施,​以確保​符合​反貪​腐法、​公平​交易法、​廣告法​及​競爭法​的​規定。

5.2 智慧​財產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尊重智慧​財產權,​並​在​技術​和​專業​知識​轉移​過程​中​保護​智慧​財產權,​且​採取​客戶​和​供​應​廠商​資訊​保護​措施。

5.3 ​負責任​採購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清楚​掌握​從​原料到​向​ Google ​提供​成品​或​服務​的​整​個​供​應鏈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應​要求​向​ ​Google ​提供​必要​的​供應​鏈​資料​和​記錄​的​監管​鏈​資訊 ​(例如​提單、​訂購單、​付款),​以​履行​供​應​鏈​盡職​調查​義務,​清楚​呈現​每​項​原料​或​輸入​材料​的​來源​和​控管​措施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制定​政策​和​程序,​以​合理確保​製造​產品​中​所​含​的​鉭、​錫、​鎢、​金、​鈷及​其他​任何​相關​礦物​與​材料​來源​符合​公認​的​盡職​調查​架構​規範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對​這些​礦物​的​來源​和​監管​鏈​進行​盡職​調查,​並​在​ Google ​提出​要求​時​提供​調查​資訊。

5.4​ 隱​私權​與​資訊​安全。​供應​商​必須​保護​任何​業務​往來​對象 ​(包括​供​應​廠商、​客戶、​消費者)​ ​以及​員工​的​個人​資訊​隱​私權,​而且​在​收集、​儲存、​處理、​傳輸​及​分享​個​人​資訊​時,​必須​遵守​隱​私權​和​資訊​安全​法律​和​法規​要求。​此外,​供​應商​不得​任意侵​犯​員工​隱​私權。

5.5 ​無障礙​設計。​供​應​商​必須​落實​符合​無障礙網頁​規範​ 2.1 AA ​等​級​的​最佳​做法、​創新​和​相關​無障礙​標準,​為​ Google ​的​使用​者​與​利害​關係​人​提供​具​包容性​的​產品​和​服務。

6. ​管理​體系

供​應商​必須​建立​管理​體系,​以​確保​供​應商​在​營運​過程​中:​(a)​ 遵​循 Google ​的​規定​與​適用​的​法律​和​法規,​(b)​ 履行​本​準​則​相關​責任,​以及​ ​(c)​ 識別​及​減輕​與​本準​則​相關​的​營運​風險。​此外,​這​套​體系​也​必須​能夠​促進​供​應商​持續​改進。

這​套​體系​必須​包含​以下​元素:

  1. 主管​階層​對於​尊重​人​權​和​保護​環境​的​公開​承諾​和​相關​問責制​;
  2. 識別、​監控​及​遵守​所有​適用​法律、​法規、​標準​和​規定​的​程序​;
  3. 風險​評估​和​風險​管理​程序 ​(包括​人權​和​環境​盡職​調查​程序),​用於​識別、​預防、​優先​處理​和​應​對​本準​則​所​提及​的​風險​;
  4. 持續​的​自我​評估、​監控​及​書面​改進​目標​和​計畫​;
  5. 為​員工​和​供​應商​的​供應​廠商​提供​培訓 ​(由​供應商​決定),​以​執行​供​應商​的​政策,​並​遵守​本​準​則​和​所有​適用​的​法律​要求​;
  6. 制定​程序​以​將​本準​則​相關​資訊、​供​應商​的​政策、​實際​做法、​期待​和​成效​傳達​給​員工、​供應​廠商​和​客戶,​並​監控​是否​遵守​本​準​則​的​要求​;
  7. 制定​意見​回饋​管道​相關​程序,​讓​員工​和​其他​利害​關係​人​可以​針對​本準​則​所​提及​的​管理、​做法​和​工作​環境​提出​意見​;
  8. 實行​措施​讓​員工​可以​匿​名​檢舉 ​(除非​法律禁止),​並​嚴禁​針對​提出​檢舉​或​參與​相關​調查​的​員工​施以​報復,​確保​出於​善意​提出​疑慮​的​員工​身分​不會​公開,​同時​建立​檢舉​程序​並​向​員工​公開​及​清楚​傳達,​且​供​應商​應確​保​持續​監控​相關​檢舉​程序、​記錄​提出​的​問題,​並​且​依​情況​進行​調查​及​採取​適當​行動;
  9. 制定​程序​以​確保​及​時糾正在​內外部​的​評估、​檢查、​調查、​審核​及​報告​過程​中​發現​的​任何​不合​規行為。

參考​資料

這些​適用​於​供​應商​的​規定​是​根據​ Google ​奉行​的​價值觀​及​下列​標準​和​架構​制定​而成:

  • 責任​商業​聯盟​行​為​準​則
  • 責任​商業​聯盟​對​費用​的​定義
  • 聯合國​工商​企業​與​人權​指導​原則
  • 國際​人權​憲章
  • 國際​勞工​組織​的​關於​工作​基本​原則​和​權利​宣言
  • 國際​勞工​組織​最​低​年齡​公約​ ​(第 ​1​38 號)、​最惡​劣童​工​形式​公約​ ​(第 ​1​82 號)、​強迫​或​強制​勞動​公約​ ​(第 ​2​9 號)
  • 無障礙網頁​規範 ​(WCAG)​ 2​.1 AA ​等​級
  • 美國​聯邦​採購​規​則​ ​(FAR)
  • 經濟​合作​暨​發展​組織 ​(OECD)​ 跨國企業​準則
  • 經濟​合作​暨​發展​組織​負責任​商業​行為​盡責​管理​指南
  • 經濟​合作​暨​發展​組織​受​衝突​影響​地區​和​高風險​地區​礦產​供​應鏈​的​盡職​調查​指導方針
  • 安全​與​人權​自願​原則

本​準​則​遵循​責任​商業​聯盟​行​為​準則。

Google ​供​應​商行​為​準則​的​官方版​為​英文,​如果​與​翻譯版​本​有​所​抵觸​或​不​一致,​應​以​英文版​為​準。